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异283号
案外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高利,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陕08执309号之三十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8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案外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