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组织机构代码:***0275847。
法定代表人: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71401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高利,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榆阳公证执字第226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由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4834.25元,待产生利息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8年9月2日主动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表示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得知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主动与其协商,在原调解书的基础上达成了继续还款口头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双方私下在原调解书的基础上达成了继续还款口头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达成继续还款口头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较好,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还款协议,否则,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还款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