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与桃李路西南角莱德大厦一至二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高利,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榆阳证执字第226号。执行标的:由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0元及利息614834.25元,待产生利息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9年3月4日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少量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巨额债务。
3.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汇金新启程住宅小区41套商铺。
4.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通知对抵押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申请人以正和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暂不拍卖抵押物。
5.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综上所述,本案虽有抵押物,但申请人以正和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暂不处置抵押物。本院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东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