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异7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榆林市航宇路住建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大街68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青山路南郊农场科技服务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荟景新园2幢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利,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发银行榆林分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榆阳公证执字第22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80605020142100XXXX账户下的3933714.52元予以冻结。现异议人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住建局请求:立即终止执行,将已经冻结的属于汇金学府****等392户业主共同所有的3933714.52元物业维修资金予以解冻。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异议人与长安银行榆阳区支行、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协议约定,“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住建局双方同意在长安银行榆阳区支行开立维修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双方协定缴存的汇金学府苑维修资金。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汇金学府苑维修资金收缴等具体事项的通知,住建局负责对缴入该账户资金的监管,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一方私自划转。待汇金学府苑维修资金收缴业务结束后,由住建局出具《资金划拨通知单》,加盖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住建局授权代理人私章三枚预留印鉴后,进行款项的划转。”该协议签订后,汇金学府苑的业主开始向账户缴纳物业维修资金(该维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80605020142100XXXX)。然后由住建局向该小区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出具了《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你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8执309号之三十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资金作为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予以冻结,异议人认为该执行行为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的规定,该笔资金的所有人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业主,而非被执行人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依据《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定,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是专户存储账户的提供者,不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三、依据《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和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规定,异议人是该账户和资金的监管部门及代管主体。故,异议人有义务维护业主资金的安全,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规定还要进行划转,最终由实际所有权人管理使用。四、若对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资金冻结、执行,势必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与本案相同的情况在我市又普遍存在,所以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和房地产市场的恐慌和混乱。若由业主作为实际权益人提出异议,又会给本来就工作量严重超负荷的审判机关造成严重的诉累。综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终止执行,将已冻结的属于汇金学府****等392户业主共同所有的3933714.52元物业维修资金予以解冻,以保证汇金学府苑业主的合法利益,以及榆林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一份,证明目的:住建局财务科科长***代表住建局就汇金学府苑小区业主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协议约定汇金学府****等392户业主共同所有的3933714.52元物业维修资金由异议人住建局管理。该维修资金缴入账户账号为:80605020142100XXXX。第二组:预留印鉴卡一份,证明目的:就合同三方约定的账户,预留住建局财务科科长***的私人印鉴和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符合协议约定。第三组: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查询,证明目的:账户目前共有3933714.52元,均是属于汇金学府****等392户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维修资金,不属于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第四组:现金缴款单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证明目的:本案所涉款项为***等392户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维修资金。第五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目的:汇金学府苑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浦发银行榆林分行辩称:本案应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一、案外人住建局不是权利人,更没有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榆阳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即为其所有,异议人没有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浦发银行榆林分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浦发银行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榆林分行申请,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榆阳公证执字第226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由榆林市汇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利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614834.25元,待产生利息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80605020142100XXXX账户下的3933714.52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住建局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以及其异议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异议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即异议人属于本案的案外人还是利害关系人的问题。《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与监督工作。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由以上规定可知,异议人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者和代管部门。本案中,异议人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者和代管部门,其监督和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冻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关于异议人异议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案中,异议人开设的资金管理帐户虽有瑕疵,但其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本案所涉款项属于***等业主的住宅维修资金,本院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支行80605020142100XXXX账户下的3933714.52元予以冻结,不妥,异议人的异议主张成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榆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行80605020142100XXXX账户下的3933714.52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