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3445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2093849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先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宏伟,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17187844,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7669.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正在(2019)渝0114执1201号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X地块(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待本院成功处置上述土地清偿抵押权后,参与案款分配,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报结。
本院认为,参与案款分配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4执3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林凌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庹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