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行初112号
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中段1278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17187844。
法定代表人:袁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重,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574620B。
法定代表人:毛立新。
第三人:任宏伟,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凯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2093849G。
法定代表人:谢先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任宏伟、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刘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松林
书 记 员 杨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