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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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凯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2093849G。
法定代表人:娄依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云鸿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314378XG。
负责人:谢加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环,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浦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103686。
法定代表人:谢加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环,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娄依共,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依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及第三人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临海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依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就本诉予以立案,于2022年3月9日就反诉予以立案。***于2022年6月20日就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就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就本诉撤诉;
二、准予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反诉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0元(已减半),由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思瑶
人民陪审员叶萍
人民陪审员卢生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杭
书记员张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