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2404号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05号丙-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