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6916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675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5万元,余款71675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付清;
二、以上两期付款,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美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法官助理姜倩云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