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6366号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辉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杭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来,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双方庭外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