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894号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主要负责人:满宁,经理。
被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光,男,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工作人员。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付光,男,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