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0051号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4046210D。
法定代表人:刘辉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定代表人:张禄钊,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青岛百灵创展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