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2962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住所地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人民路*号院。
负责人:***,党政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