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82民初221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02361049(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书院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6169888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11元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