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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5民初5778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227602361049(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书院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8576169888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河南省汝州市××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