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5民初5778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227602361049(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书院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8576169888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河南省汝州市××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