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虎,系原告***之夫。
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
法定代表人:洪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审判员 张 义
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