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04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鄂0204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08940.96元、代垫案件受理费14651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4480元,共计人民币2533071.96元。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00000元,余款1533071.96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黄石铜都支行的基本户。三、如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担保人黄石市金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中的10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四、执行费31269元由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04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