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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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5027号
原告苏州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常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46元,由原告苏州瀚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