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11民初33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肖晨,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教育体育局、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