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995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同舟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市同舟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旭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Q852G17。
法定代表人:康伟,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兴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737154F。
法定代表人:李瑞玲,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期农村公路返砂项目及破损油路补修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河南鼎兴项目部),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派出所西墙下。
负责人:温宏信,项目经理。
第三人:耿建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单云4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市同舟公司诉被告河南鼎兴公司、河南鼎兴项目部、第三人耿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市同舟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鼎兴公司、河南鼎兴项目部、第三人耿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市同舟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市同舟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鼎兴公司、河南鼎兴项目部、第三人耿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原告巴市同舟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巴市同舟公司1224元。
审判员 闫锦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