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205号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737154F。
法定代表人:李瑞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星,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1单元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40462M。
法定代表人:陈流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风电(安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西吕村西路1号华润安阳风电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UCEDX1。
法定代表人:刘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建设公司)与被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电力公司)、华润风电(安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风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鼎兴建设公司诉称,2018年10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博元电力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华润新能源安阳永和250Mw风电项目集电线路工程施工B标段,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该工程内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及青苗补偿、通道赔偿等所有的关于施工场地的一切事宜,博元电力公司按照1.8万元/公里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并于2020年1月全部履行完毕,但博元电力公司欠原告483,739元未支付。被告华润风电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因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为博元电力公司节省了支出,博元电力公司同意支付奖金34,762.98元。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博元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483,739元及利息(利息以483,7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华润风电公司在欠付博元电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判令博元电力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奖金34,762.98元。
被告博元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显示承包范围为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及青苗补偿、通道赔偿等所有关于协调的一切事宜,并非进行工程施工,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博元电力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故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其公司与博元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名称虽带有工程劳务分包字样,但从合同内容看,承包范围并不涉及施工及建设事宜,承包内容仅为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及青苗补偿、通道赔偿等所有关于协调的一切事宜,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博元电力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