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29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232219********。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737154F。
法定代表人:李瑞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建华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