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715号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173715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香君路北侧中意建材市场10号楼1、2、3、5、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005910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