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341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0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