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429号 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市202号1号楼2**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F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98元,减半收取1283.49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员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