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荣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7570号
原告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荣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7元减半收取5228.5元,由原告河南伟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史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