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330号
原告:上海青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58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米人力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号1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点米人力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青萱园艺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萱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青萱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