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084号
原告: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