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084号 原告:原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伊莱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