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集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万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35068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集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中路湖明街20号4楼P-06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23726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集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456元,均由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