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1890-1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余兵,信阳市浉河区普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敖荣新。
第三人河南省潢川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潢川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信******,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号的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变卖、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