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5187号
上诉人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及焊接管业务关系,三家公司仅承诺由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管材购销事宜相关的权利业务予以承担,在金联公司对焊接管款项未予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一并处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志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胡晓峰
审判员 周振力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