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25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青年大道北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葛本法,任主任职务。
被告: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村十组龙江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敖荣新。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信阳金联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厉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