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81民初334号
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80151E。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大柴湖经济开发区浙商产业园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NA48B6AU7M。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78090.21元及利息(利息以15578090.2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建设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围墙等配套工程承包给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双方约定,生产厂房承包单价为648元/㎡、宿舍楼承包单价为1340元/㎡、办公楼承包单价为1180元/㎡、水泥路面承包单价为120元/㎡、围墙承包单价为500元/㎡等(其他配套施工价款见《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按照月息2.5分计算利息。随后,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2018年1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结算总工程价款为36578090.21元,减去已支付工程款21000000元,下欠15578090.21元。经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拖延给付。2019年7月15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一份(2019)钟劲通字第36号《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书》,要求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下欠15578090.21元汇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2019年7月18日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付款不止2100万元,开发区给被告的招商款600万也给了原告;2、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过高。
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及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辩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1、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A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新厂区车间内回填协议》、《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一组,证明2016年11月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建设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围墙等配套工程承包给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双方约定,生产厂房承包单价为648元/㎡、宿舍楼承包单价为1340元/㎡、办公楼承包单价为1180元/㎡、水泥路面承包单价为120元/㎡、围墙承包单价为500元/㎡等(其他配套施工价款见《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按照月息2.5分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A1之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无异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A1之中的《新厂区车间内回填协议》有异议,认为没有单位盖章,但对吴涛涛的签字无异议。审理中查明吴涛涛系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且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完成该项施工任务,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A1之中的《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有异议,认为没有结算的时间,结算是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结算,不是与被告一起结算的。《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虽然没有结算时间,但综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和《新厂区车间内回填协议》分析,《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能够客观的反映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施工内容,同时,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对该结算或者工程量申请鉴定,对《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予以确认。
证据A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份(办公楼、1号厂房、2号厂房)、结算书一组,证明2018年1月原告承建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结算总工程价款为36578090.21元,减去已支付工程款2100万元,下欠15578090.21元的事实。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A2之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异议,认为验收报告单不能反映是哪个部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总造价是29589000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的工程验收项目应当是生产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建设单位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钟祥市祥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该工程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验收使用,对被告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A2之中的结算书一组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结算,没有被告公司认可。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和《新厂区车间内回填协议》约定施工量、单价,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A1之中的《奥达隆项目结算明细》和验收报告中的记载的验收面积相同,综上对证据A2之中的结算书一组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A3、《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书》、邮政快递送达回证单一组,证明2019年7月15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一份(2019)钟劲通字第36号《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书》,要求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下欠15578090.21元汇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的事实。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A3有异议,认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书》邮政特快单上的签收人是他人收取,即使被告方收取也不认可欠款数额。本院认为2019年7月18日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邮政特快寄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书》,签收人为吴烨,吴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都有吴烨的签名,同时,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同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证据A3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A5、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情况说明》二份及银行交易流水一份,证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被告先后分五次向原告转款1300万元、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1300万元的收据,但又根据被告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烨的要求,向吴烨的账户转款650万元的事实,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A5有异议,认为这是吴烨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是向吴烨的个人转账,但两份情况说明均详细说明了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并加盖了甲乙双方的公司印章,对证据A5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B1、银行转账记录(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后向法庭提交),证明方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750.5万元的事实。经本院组织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600万元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应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当即又将600万元返回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清单和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1月24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600万元的返回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事实。本院对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600万元汇款应当抵扣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日,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人、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建设的生产厂房四栋承包给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实际施工中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办公楼一栋和宿舍楼一栋工程同时承包给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生产厂房建设面积35354㎡,单价648元/㎡;宿舍面积3575㎡,单价1340元/㎡;办公楼面积1782.7㎡,单价1180元/㎡。工程施工正负零时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完工程量50%的工程款,主体完成支付已完工程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量的7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若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按照月息两分半计算利息。2017年1月7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一份《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车间内回填协议》,协议约定,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需回填工程量承包给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量以柴湖开发区原测量数据为准;回填方量单价为50元/㎡;回填工程款完工后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施工方。2017年5月18日,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消防外环及泵房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工程内容为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预算内所有项目,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现有的水电安装设计图,消防设计图施工。据实办理增减经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1月工程全部竣工,2018年1月16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等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给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36578090.21元,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2750.5万元,其中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5次向原告转款共计1300万元中,应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原告将其中的650万元转至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其负责人吴烨的账户,下欠工程款为15573090.21元。审理过程中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对施工的工程拍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以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二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分别载明“今甲方收到乙方收据壹张,金额陆佰万元整,票据编号为2278842,实际支付乙方工程款叁佰万元整,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24日,甲方收到乙方收据壹张,金额柒佰万元整,票据编号为2278844,实际支付乙方工程款叁佰伍拾万元整,2017年1月24日”,上述两份情况说明均加盖了甲乙双方的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由于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计算的规定,从2018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计算应付款优先受偿期间,原告超过了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5分主动降低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其请求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调整,调整为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统一的贷款利率标准,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占用资金期间利息。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计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573090.21元;
二、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15573090.2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
三、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60元、减半收取45630元,由原告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元,被告湖北奥达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开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