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270号之一
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208151E。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文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9730274D。
法定代表人:余刚,执行董事。
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0元,减半收取计13950元,由原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