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270号
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208151E。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文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9730274D。
法定代表人:余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明东消声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