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90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80151E。
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范德文,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范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被告**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及范德文同意支付捌仟元农民工工资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先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露萍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