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064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801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