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064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冷水镇***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8015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万元,期限为一年。现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22)鄂088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22)鄂088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针对其的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祥劲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