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70号
原告: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02270874Y。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被告: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片区长白山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WPF2AXK。
法定代表人:徐君,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9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