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强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翊轩,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钢城大道与汾水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LYQJRXA。
法定代表人:朱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700302270874Y。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强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连云港市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建华
人民陪审员  于治平
人民陪审员  王永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桂英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