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驰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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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7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北路501-545号。
法定代表人汤剑。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6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2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未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王惠兴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