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55号
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2224827F。
法定代表人:汤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中建海峡商务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