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驰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设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14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2224827F。
住所地无锡市锡北路501—545号(单号)。
法定代表人:汤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存冬,系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系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8626L。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将根宝,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豫0222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5月10日,***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冻化
人民陪审员  景富仙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