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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州金坛顺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256号
原告:***,女,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顺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55号22层。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88号1幢2115室(金河国际中心)。
负责人:史建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坛顺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亚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居惠玲
书 记 员 黄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