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通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WUUE58。
法定代表人:廖华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9栋1单元21楼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199445X2。
法定代表人:伍小贵。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湘1227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8日、8月26日、10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的银行存款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两张卡内分别有余额5074.10元(银行账号尾号91XX)8621.48元(银行账号尾号14XX);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余额3699.66元,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卡内显示有余额11130.00元,以上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已做冻结处理。另在中国邮政储蓄邮政银行卡内显示有余额11999.39元;经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暂不处理,于10月20日查询到的车辆信息显示被执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湘EU9375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车辆。
于2021年8月16日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10月20日,本院对被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当面约谈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本院至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1032元,已经执行到位5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特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文
审 判 员  郭晓波
审 判 员  杨 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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