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良保,新宁县北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9栋1单元21楼2101号。
法定代表人:伍小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跃亮,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湖南省新宁县崀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未予追加其为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另***、***在二审期间申请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有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
退回。
审 判 长 宁少军
审 判 员 何 芳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红丽
书 记 员 唐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