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

龙运治、***等与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1565号

原告:龙运治,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原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原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中,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湖路荷花小区3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廖智浩。

被告:张辉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乐彬。

第三人:洞口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洞高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雄。

原告龙运治、***、***与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张辉军、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洞口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龙运治、***、***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运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运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龙运治、***、***负担。

审判员  曾晓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倩波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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