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1565号
原告:龙运治,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原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原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中,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湖路荷花小区3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廖智浩。
被告:张辉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乐彬。
第三人:洞口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洞高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雄。
原告龙运治、***、***与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张辉军、第三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洞口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龙运治、***、***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运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运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龙运治、***、***负担。
审判员 曾晓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倩波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