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9栋1**21楼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达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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