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21民初1909号
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苏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穗公司)与被告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对被告农垦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后原告宏穗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穗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3367元,减半收取466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683.5元,由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能
审 判 员  程园园
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虞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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