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1民初54号
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银河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CHANRAYMONDPHAGIONG,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穗公司)与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758809.24元以及从质保金到期之日起至今的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发包给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并于2012年3月2日签订总包合同。葛洲坝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已在2015年6月18日竣工验收完毕。被告尚欠总包方工程款1758809.24元,总包方欠原告工程款1758809.24元。经协商,由被告于质保金退还日到期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58809.24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衡美公司辩称,就原告起诉的金额,其已经在2020年11月19日开具了承兑汇票,应当视为已付款,即使逾期兑付,违约金应当从逾期兑付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其他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2年3月2日,被告衡美公司(发包人)与葛洲坝公司(承包人)签订《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衡美公司将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发包给葛洲坝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56696700.40元。
2013年11月18日,葛洲坝公司(甲方)与原告宏穗公司(乙方)签订《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葛洲坝公司将恒大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高压喷射防渗墙、堤顶道路与灌砌坡工程发包给宏穗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为24910659.71元;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二个月内,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
2015年6月18日,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经监理单位、衡美公司、葛洲坝公司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8月10日,衡美公司(甲方)、葛洲坝公司(乙方)、宏穗公司(合作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1、2012年3月2日葛洲坝公司与甲方签订《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6696700.40元……2013年11月18日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丙方……3、截止2020年8月10日,甲方欠乙方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项目工程款合计1758809.24元,乙方欠丙方工程款合计1758809.24元……一、乙方和丙方同意将乙方对甲方的债权1758809.24元转让给丙方,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款项1758809.24元,甲方对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二、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不再享有乙方的债权1758809.24元,同时乙方不再享有对甲方的债权1758809.24元。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与丙方债权债务清偿完毕,该债权债务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甲方与丙方共同承担。四、本次转让金额为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项目工程质保金,甲方支付给丙方款项的时间期限应同甲方与乙方合同约定质保金退还时间相同,若甲方提前支付给丙方,项目如出现质量缺陷等涉及此项转让金额权利的问题,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及丙方自行承担。”
2020年10月19日,衡美公司出具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宏穗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9日,票据号码为210330667230420201019747314688,金额为1758809.24元。票据到期后,遭拒付,故成讼。
本院认为,葛洲坝公司承包被告的启东市-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碧海金沙工程Ⅳ标段后,将其中的高压喷射防渗墙、堤顶道路与灌砌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涉案《分包合同》无效。然,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故其有权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原、被告与葛洲坝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1758809.24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承兑汇票,但该汇票于2021年10月19日到期后遭拒付,故原告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辩称原告接受承兑汇票表明同意付款时间为汇票到期之日,即使汇票逾期,利息应当从汇票到期日起的次日计算,原告同意被告该辩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支持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8809.24元及利息(以175880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帅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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